疫情资金管理制度,菁选3篇

疫情资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资金管理制度,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疫情资金管理制度,菁选3篇

疫情资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疫情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防控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预算追加资金、预算调剂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二)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简化资金拨付流程,落实采购便利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高效到位。

  (三)规范把关、分工负责。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级*门:根据市*(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文件要求,负责统筹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清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提出疫情防治防控方案及资金需求并报市*(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负责具体落实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物资调拨领用的规范性负责;负责做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区*门: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报市*(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门统筹年度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安排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先行在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仍有不足的,通过动用预备费追加安排。

  第六条 应由部省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的疫情防控防治资金,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级*门调整已垫付资金来源渠道。

  第七条 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治防控工作中,要主动围绕疫情防控重点工作,更加突出绩效导向和保障重点,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涉及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的,调整额度在10%(含)以内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超过10%的,经分管*同意后报市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为及时做好应急物资采购、突发事件处置等经费保障,各部门在无法即时完成书面审批手续时,经市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市*门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相关审批手续于预算调整后15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市*门。

  第九条 重大调整项目纳入市本级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法》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确诊或疑似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二)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疫情防控防治所需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费用;

  (四)疫情防控防治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费用;

  (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及应对疫情影响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金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各区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衡预算。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可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疫情结束后,由市*门组织开展资金清算,未使用资金全额收回总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采购的,按照《层转*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完善文件资料及凭据的管理,如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转账的,应保留转账凭证,做好留存备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防控救治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统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建立物资应急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疫情防控物资入库、领用、调拨需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物资进出库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采购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属于*储备物资的,按照《*会计准则第6号——*储备物资》规定入账并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入账并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关注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物资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级要按照*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疫情应急处置时,在应急物资采购、经费使用过程中,因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出现与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情况的,应按《无锡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年初预算中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其使用管理与原资金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一年。

疫情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捐赠及其他收入等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

  第三条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三)严格把关、强化绩效。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范围:

  (一)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支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的支出。

  (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诊断试剂、防控物资等所需经费。

  (四)用于疫情防控期间隔离病区、隔离点建设,联防联控的卡口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五)根据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拨至各用款单位的疫情防控资金,由各单位上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下达使用。

  (三)拨付至医疗机构专项资金,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各用款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资金监督管理

  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各用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疫情防控资金,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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